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思洋。
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