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5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思洋。
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质保金2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及执行费。
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为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而本案被执行人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实际被执行人为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1)陕0822执1581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张春林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