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8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洪亭,男,1959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50000元。另执行费11190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119000元。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951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