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南自通华电气有限公司与徐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徐执字第00523-1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南自通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藏南自通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字第201号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3.476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现金100万元。本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字第20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