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5797号
原告:***之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东侧金凤凰建材装饰城17号楼42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94年4月6日出生,住沛县。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大陆振动机械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高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之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之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之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帅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彬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