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6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77号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3执保11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原冻结的3113.49372万元帐户资金全部解除冻结,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 **,2020年5月22日,本院以(2020)苏03执保1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徐州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沛县滨湖嘉园房产180套、门面房5套。2021年8月3日,本院以(2021)苏03执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113余万元。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异议,本院作出(2021)苏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的冻结;二、驳回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它异议请求。”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申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35号执行裁定:“驳回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 另**,本院在(2021)苏03执保117号保全实施中冻结的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如下:开户帐号:320********开户网点: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实际控制金额:30421953.22元;开户帐号:10×××27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实际控制金额:457721.52元;开户帐号:320********开户网点: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营业部实际控制金额:236680.08元。以上冻结合计:31116354.82元。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出申请后,表示仅解除上述帐户资金的冻结。 再**,因上述冻结系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作出,该系统不支持对被冻结银行存款的部分解除,为解决该问题,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列帐户汇入1615万元,该账户经查询内容如下:开户帐号:320********网点名称:沛县新建支行实际控制金额:16168636.8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苏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的冻结。”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应解除冻结。为方便执行,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帐户另行汇入1615万元,该款项已冻结,上述二款项合计3115万元。综上,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三帐户的存款合计3111.635482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苏03执保117号民事裁定对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列帐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1、开户帐号:320********开户网点: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 2开户帐号:10×××27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 3、开户帐号:320********开户网点: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营业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