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0046号
原告:徐州无极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P955W8U,住所地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住沛县。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51229872M,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大陆振动机械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无极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州无极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州无极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原告徐州无极门窗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限届满前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的通知》(苏政法〔202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无极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8元,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 榴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的通知》(苏政法〔2020〕2号)
(十二)、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在引导程序选择、实现便捷诉讼等方面的功能。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在开庭审理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基础上,可以再行适当减免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