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8406号
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街道陇海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大陆振动机械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