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8406号 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街道陇海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大陆振动机械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