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669号
申请人: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街道陇海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大陆振动机械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信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采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分被查封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