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6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审理**与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188号民事裁定,冻结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因足额冻结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徐州铜山路支行(32×××90)银行存款,根据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364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其名下其余账户的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将420000元打入本院账户为本次保全提供反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交通银行徐州铜山路支行(32×××90)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将420000元打入本院账户,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既保障了**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综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徐州铜山路支行(32×××90)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