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4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江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滨湖区蠡园开发区标准写字楼A4楼33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56号。
负责人:蔡悦中。
上诉人无锡市江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3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江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江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皓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