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3民初1902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南长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鸣达,无锡市南长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江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331229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仁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无锡市江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汤然
代理审判员*佳
人民陪审员*健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