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水文地质勘查(河北)有限公司

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广宗县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82财保87号
申请人: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滨河青青家园综合1号楼32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0509704865。
法定代表人:董素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明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58095909XQ。
法定代表人:李月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的水利工程款债权12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J13×××01存款1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的水利工程款债权12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J13×××01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进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