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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03民初1655号
原告河**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区公园**街青青家园综合**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097048-6。
法定代表人崔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河**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县。
本院在审理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河北旺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树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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