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砼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眱恩会、沈阳砼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4285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沈阳砼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24-2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沈阳砼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皓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