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434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淮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ULPA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5号4号楼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17190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苏宁广场A区综合楼1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IYDJGQ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区舜耕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原告***与被告中电科(淮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易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