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科(淮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434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淮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ULPA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5号4号楼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17190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苏宁广场A区综合楼1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IYDJGQ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区舜耕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原告***与被告中电科(淮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易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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