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城九方建筑有限公司

**娲石商砼有限公司、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7民初552号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阳逻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2312102U。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22649882。法定代表人:***。被告:**誉城九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社区商业楼10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YRA21E。法定代表人:**。被告:**春汇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工业园1栋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553969。法定代表人:**。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誉城九方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春汇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娲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万远芳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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