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9民催45号
申请人杭州萧山临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谭家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渭金,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根,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萧山临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临浦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3375/23197868号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30000元,申请人杭州萧山临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宁围宁牧经济合作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萧山临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萧山临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虞玲艳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