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057号
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院内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郝连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清河
书 记 员 张亚南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057号
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院内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郝连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清河
书 记 员 张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