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05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院内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郝连朋,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鲁1402民初405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52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营业部7131××××2569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德州乐陵支行1612××××2814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营业部7131××××2569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德州乐陵支行1612××××281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雷清河
书 记 员 张亚南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05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院内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郝连朋,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鲁1402民初405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52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营业部7131××××2569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德州乐陵支行1612××××2814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营业部7131××××2569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德州乐陵支行1612××××281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雷清河
书 记 员 张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