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057-1号
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院内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郝连朋,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由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清河
书 记 员 张亚南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057-1号
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院内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郝连朋,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由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清河
书 记 员 张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