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4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院内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庆,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郝连朋,执行董事兼经理。
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鲁1402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振威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子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