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431号之一
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院内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德州鼎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