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6913号
原告: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轻纺建材装璜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公司)与被告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超达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超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超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