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613号
申请人: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轻纺建材装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139317。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方丽景1号楼1单元(A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4710909D。
法定代表人:卢金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2万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超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超达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