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徐银亮,男,199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徐银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已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款项,并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因此,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