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4710909D,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方丽景**楼**(**)**。
法定代表人:卢金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139317,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轻纺建材装璜市场iv>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超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2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金世博公司与超达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喷泉设备承包施工合同书1份,合同载明承包内容为清单图纸范围内跌水系统,合同中产品、技术由超达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等;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约定超达公司负责的工程内容为清单图纸范围内跌水系统的制作、安装、调试,该合同符合定作合同法律特征,故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向各自当地法院起诉,即双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超达公司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现超达公司向该院起诉,该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金世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世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定作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的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超达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案涉合同内容、清单图纸范围相关产品制作、安装、调试等综合认定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双方约定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有效。因原审原告超达公司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无不当。综上,金世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