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6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和商初字第188号
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永良,三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振洪(受三方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江苏恒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方公司与被告恒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方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7元,由三方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