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宜高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畅,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晋州市晋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纪召,厂长。
被执行人:晋州市财政局,住所地晋州市向阳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局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州市财政局、晋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晋州市财政局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晋州市财政局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庆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