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水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邦明,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学文,男,该镇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宜高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梁,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阳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阳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业经竣工验收合格,不符合事实。第一,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0日就工程进度款支付事宜达成的《补充合同》,明确约定“……待工程交工后再支付工程价款的26%;……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再支付工程价款的4%;……”,由此可见工程交工不等同于工程竣工。第二,双方当事人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就案涉工程办理的工程交工验收,仅系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且***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交工时仍存在部分质量问题需整改,事实上尚处于施工阶段,故该交工验收的性质不属于工程竣工验收,亦不能产生工程验收合格的法律效果。第三,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治办)不是法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机构,其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宣州区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考核验收的批复》,旨在考核宣州区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是否落实、有无实施,该批复性质亦不属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批复。第四,建设工程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验收合格,且案涉工程是公开招投标的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资金来源于上级政府财政,更需严格遵循工程验收法定程序;而案涉工程因***公司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未完成整改,交工以来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如:存在污水不能接入处理设备终端、污水处理管网不能收集污水、污水上冒等质量问题),目前仍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其亦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故水阳镇政府迄今未组织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该工程不能证明系验收合格工程。2.案涉《补充合同》约定“……5.审定款的剩余款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行满一年支付……”,因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目前仍存在质量问题有待解决,故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成就,依法***公司无权主张给付。另,***公司因自身原因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事实,水阳镇政府保留必要时另行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公司辩称,案涉工程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水阳镇政府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一,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发包人,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且案涉工程应由相关环保行政部门主管、监督,不属于建设行政部门主管范围,水阳镇政府主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于法无据。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而不是交付使用后再验收;案涉所谓“交工验收”系水阳镇政府为逃避自身责任而自行创设的概念,其实质即为竣工验收。第三,案涉工程交工时存在的质量瑕疵,***公司业已及时整改完毕,且整改后经省农治办验收合格。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设部门,是案涉工程的法定主管机关,结合《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考核办法》及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函内容,可以反映省农治办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建设工程完成、项目工程质量及项目治理前后有关建设检测数据等整体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而非水阳镇政府辩称的仅仅对项目是否落实、有无实施的考核验收。第四,案涉工程业经区环保局监督性监测,工程价款业经审计机关审价确认,且水阳镇政府也实际支付了90%的工程款,此节事实亦可印证案涉工程业已通过竣工验收。第五,水阳镇政府提及的污水收集率低等问题,不是***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水阳镇政府不恰当的压缩项目资金、工程造价;二是水阳镇政府提供的施工图纸不明确、不具体、不科学,***公司施工中已尽最大努力予以完善。第六,水阳镇政府早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即若未经竣工验收,其擅自使用的行为依法亦应视为验收合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水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4043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改善农村环境,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水阳镇政府通过宣城市宣州区招投标中心于2014年9月25日对宣州区水阳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公司中标其中的三标段工程。2014年10月29日,水阳镇政府与***公司签订《宣州区水阳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合同工期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2月29日,共计12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3581601.99元。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调整方法采用补充条款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5年2月28日,施工单位***公司、监理单位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宣州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监理部、建设单位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及已完成工程量汇总表》,载明:合同金额为3581601.99元,施工单位申报完成金额为3451708.5元,监理单位审核完成金额为3231336.02元。2015年3月9日、5月20日、8月8日及2016年3月11日,***公司分别申请工期索赔60天、80天、90天和90天,合计320天;建设单位分别同意顺延50天、70天、60天和80天,合计260天。2016年1月,案涉工程经业主单位水阳镇政府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予以交工使用。2016年1月20日,水阳镇政府作为甲方与乙方***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主要内容为:“因2015年阴雨天气较多,本工程进展缓慢,导致年内未能竣工验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及春节前农民工工资的兑付,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对合同中付款方式作出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的50%;2.待工程交工后再支付工程价款的26%;3.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工程价款的4%;4.审计报告出具后,按审定款的90%支付余款;5.审定款的剩余款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行满一年支付,不计利息”。2016年3月31日,宣城市宣州区环境监测站经监测,案涉工程所排放的污水达标。2016年4月13、14日,省农治办对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相关工程进行考核验收,因存在问题,未验收通过。2016年5月20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水阳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存在问题的督办函》,内容为:“水阳镇人民政府:根据省环保厅《宣城市宣州区2013年度农村环境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考核意见》,结合区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日常检查,发现你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裘公、杨泗污水处理厂截流井施工与设计不符,部分内部未粉刷水泥砂浆,部分内部挡板已损坏,不能正常截流,裘公污水处理厂截流井存在内河水体倒流污水处理厂现象。二、裘公、杨泗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巴歇尔槽已开裂损坏,污水排放口没有按标准规范设置,污水处理站未加装消毒装置。三、裘公、杨泗污水处理厂部分用户生活污水没有接入污水主管网,污水接入率较低。四、裘公、杨泗污水处理厂部分连接井、消毒井和污水提升井施工与设计不符;截流井、提升井、消毒井建成后没有进行闭水检测。五、杨泗污水处理厂w5b至w23b北则房屋后支管网安装不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起不到污水收集作用。六、白字垾一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活性污泥。七、桥坝污水处理设施支管网污水收集不到位。八、裘公、杨泗污水处理厂和桥坝、白字垾、散垾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存在进水浓度偏低现象。九、没有培训专人和建立相关制度,裘公、杨泗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量很少,目前基本处在空运状态。十、桥坝、白字垾、散垾5套分散式污水设施的污水泵前未加装格栅装置,实际运行中经常发生堵塞停机现象。十一、没有按审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工程变更单和配套资金的相关材料。鉴于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请你镇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照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逐项进行认真检查,并立即督促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对以上11条问题及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整改,确保5月31日前整改到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政府。”此后,相关单位针对验收组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完善和整改,同时补充了相关材料。2016年11月15日,省农治办作出同意案涉项目通过验收的批复。
2016年10月9日,水阳镇政府向宣城市宣州区审计局出具审计取证单,注明的基本情况为,“经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治办〔2014〕23号文件批复同意,水阳镇人民政府在裘公社区、杨泗社区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2014年9月29日在宣州区招投标中心分三个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一标段由江苏核工业格林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二标段由江苏远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三标段由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委托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区环保局进行工程监督。水阳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裘公社区一座600吨每天的污水处理设施,杨泗社区一座500吨每天的污水处理设施,新珠和双盈两村的五座微动力污水设施和24座化粪池等,合同计划开竣工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开工,2015年2月29日完工,实际于2016年1月完工,经验收组验收达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2016年12月10日,宣城市宣州区审计局作出审计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4043655.58元,同时明确水阳镇人民政府应以此审定价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水阳镇政府已向***公司支付90%的工程款,剩余404365.5元届期后以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2019年5月5日,***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对工程价款数额不持异议,予以确认;争执焦点问题为案涉工程有无竣工验收合格。经审查认为,水阳镇政府辩称案涉工程迄今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给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且将工程交付水阳镇政府;其二,双方办理交工手续、整改过程、工程款支付情况、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文件及省农治办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批复,可以证实案涉工程经过整改后业已验收合格;其三,案涉工程价款亦经审计机关审定,故应予认定案涉工程业已竣工验收。水阳镇政府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余欠工程款404365.5元,系属违约,故对***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公司诉请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以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5月5日起算较为适宜。至于水阳镇政府抗辩的***公司违约问题,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4365.5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93元,由水阳镇政府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水阳镇政府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如下:仲裁裁决书1份,拟证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公司未提举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该仲裁裁决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反映的是设计单位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水阳镇政府之间的纷争,与本案纠纷无涉,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省农治办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农治办〔2016〕20号《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宣州区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考核验收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宣州区人民政府:报来的《关于申请宣州区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的报告》收悉。按照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09〕48号)和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然〔2012〕86号)要求,2016年4月13-14日,我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你区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示范项目进行了考核验收。你区针对验收组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完善和整改,补充了相关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区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通过验收。二、你区要加强已建成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四、宣城市环保局、宣州区环保局要加强对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考核办法》主要内容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市、区)的项目和“问题村”整治项目的验收和工作考核。……第二章验收考核内容第四条项目建章立制情况。……第五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第六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第七条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第八条项目信息宣传情况。……第九条项目运行管理情况。……第十条项目建设成效情况。……第三章验收考核程序和办法第十一条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考核。……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经县级环保、财政部门自验合格,并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治办”)提出验收考核申请;省农治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评为不合格:……(三)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运行及不能发挥效益的;……。”
宣城市宣州区审计局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审投报〔2016〕238号审计报告,载明:“……二、结算审计情况此次审计的资料包括:水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竣工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决算书、工程签证及计量资料、验收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并结合现场查看结果。……三、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中发现:裘公社区和杨泗社区污水收集率低,不能充分发挥工程的设计功能,据水阳政府反映:主要原因是受造价所限,尽量利用原下水道,较多采用雨污合流所致。……。”
本院认为,水阳镇政府上诉称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案争工程价款的条件未成就,缺乏依据。经查,案涉工程系属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项目,结合《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考核办法》可知,该工程项目首先应由宣州区环保、财政部门自验合格,其次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再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向省农治办申请验收考核,最终由省农治办组织验收。根据一、二审查明的相关事实,足以反映案涉工程项目在竣工后业已依序履行验收手续,原判决认定为验收合格工程,符合客观事实。水阳镇政府上诉认为案涉工程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与案涉工程项目性质不相契合,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工程价款在竣工验收后业经审计机关审价确认,***公司诉请主张水阳镇政府支付10%的工程尾款,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至于水阳镇政府上诉涉及的质量问题,因审计报告中明确记载水阳镇政府自述污水收集率低系受造价所限,故在其未提举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将污水收集率低的问题责任归咎于***公司;水阳镇政府对述称的其他质量问题亦未提举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并告知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无有不当。
综上所述,水阳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93元,由上诉人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 瑛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包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连杰
书记员卢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