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250号之一
原告: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宜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7165118P。
法定代表人:徐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伟,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雍县畜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经济开发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DMYWX63。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纳雍县畜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59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7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杰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