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3民初3875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蓓,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621X4),住所江苏省建湖县城人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成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如莹,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39943947N),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海洋广场1号楼四层第7-14间、十层第1-5间。
负责人:赵义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义乌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5242431B),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A座30层3001。
法定代表人:王跃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坚,浙江红太阳(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冰,浙江红太阳(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艾特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7165118P),住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宜高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畅。
原告***与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8日追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追加义乌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艾特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元(实收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修峰
人民陪审员何潇妮
人民陪审员林玄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格莱
代书记员许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