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特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才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6号 申请人:浙江才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79334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宜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716511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才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联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252926元,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才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2926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才联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