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82执39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艾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艾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年5月13日,宜兴市互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江苏艾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艾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重整。2024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江苏艾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江苏艾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吴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