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742号一
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29459N。
法定代表人:王三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旭辉,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咏,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南京名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669148B。
法定代表人:龙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祥,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与被告南京名淙物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纵横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纵横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52元,由原告纵横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