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1851号
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29459N。
法定代表人:王三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驻地西王工业园电厂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34514051。
法定代表人:胡哲,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公司职工。
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会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