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三九味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恢9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原名宜兴市洋溪轻工机械厂,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三君。
被执行人山东三九味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县平北顺河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马彬。
申请人纵横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九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锡民二初字第01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解除三九公司与纵横公司于2005年11月2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二、纵横公司未交付的设备不予交付,纵横公司已交付的设备(清单附后)由三九公司返还。设备由纵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组织拆卸,三九公司应提前排清废液,并使设备满足拆卸条件,在拆卸过程中及时提供水、电、工具、人员、吊装、车辆运输等协助工作。拆卸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三九公司负担。三、纵横公司于三九公司返还设备后十日内返还三九公司已支付的定作价款260万元。四、驳回三九公司要求纵横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83元、其他诉讼费31423元、鉴定费用70820元,三项合计140326元,由三九公司负担。2007年12月17日,纵横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执行中,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至三九公司实施执行,三九公司法律顾问(诉讼中的代理人)王长林称:“为避免环保罚款,扩大损失,诉争设备三九公司一直在使用,且其公司又在原设备上增添了新的设备。希望能暂缓执行,由其公司支付设备折算的差额解决本案执行纠纷。”2008年5月23日,王长林持三九公司授权委托书至本院与纵横公司进行执行约谈,称:“其公司在原设备上增添新设备价值一二百万元,希望其公司另行支付差额200万元了结本案。”但纵横公司不予认可上述方案。2008年6月2日,因三九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本院终结执行程序。2010年10月27日,本院再次至三九公司实施执行,王长林称:“经与三九公司老总核实,纵横公司原来的设备已经拆除了很久,已经在运行的设备是其公司新买的。”
2019年,纵横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认为执行标的设备现已无任何价值,要求三九公司支付货款4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560万元。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至三九公司,该公司职员刘某称:“纵横公司的设备已经拆除,至于拆下的设备情况不清楚。”2020年7月9日,本院组织双方至三九公司对设备现状进行确认。三九公司认为在现场的设备即纵横公司制造的设备,但纵横公司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明确表示执行标的设备在判决返还后仍在使用,且已在原设备上过添附其他设备,随后又明确表示设备被拆除,现又称设备仍未拆除,其说法前后矛盾。现场勘查中,纵横公司也认为现存设备并非其公司制造,故本院无法确认执行标的设备是否尚存在,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纵横公司要求三九公司支付货款4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560万元,但在民事判决书中无该项判决内容,本院对此不予执行。纵横公司对该请求,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06)锡民二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