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三九味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518号 申请人: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下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2945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奕,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三九味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北顺河街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168099999D。 法定代表人:马彬。 申请人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三九味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00万元,申请人纵横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纵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九味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纵横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