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斯卡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宜商初字第1644号
原告无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686085-1。
法定代表人纪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4294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周铁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原告无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第三人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纵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0年11月24日,其与纵横公司签订厂房转让协议一份,纵横公司将其所有的在周铁镇下邾村的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总价768万元转让给***公司。在所有权证变更后,村委会以合同涉及的国有土地原属集体土地要求其支付租金,否则其无权使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两次共向村委支付了国有土地租金共计124880元。因纵横公司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隐瞒真相导致其租金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纵横公司立即赔偿土地租金124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纵横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其已经明确告知了***公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所以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请。
第三人村委会陈述称:纵横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第八条已经明确了规费由***公司负担,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村委会向土地使用人收取租金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公司也认可纵横公司原来向村委交纳租金,视为其知道该笔租金需要支付。另外,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租金也需要相应的调整。综上,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纵横公司与***公司签订厂房转让协议书一份,由纵横公司将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7635.3平方米)、厂房建筑物、设备等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款共计768万元,由***公司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万元,厂房交付时支付100万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00万元,***公司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后一年内支付剩余的168万元;纵横公司同时转让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的农户出租土地面积约3033平方米的使用权;如***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赔偿金;标的物自***公司接收之日起应由***公司负担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设备等)均由***公司负责支付;原纵横公司土地使用相关的一切规费随之转移***公司负责并承担。协议签订后,纵横公司陆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将763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2012年1月18日、2013年2月2日,村委会向***公司分别收取土地租金80640元、80640元。后***公司对该租金向纵横公司催要无果,于2013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
审理中,关于支付的上述租金有谁负担的问题,***公司认为纵横公司隐瞒了国有土地仍需向村委会交纳租金的事实,导致村委会继续向***公司继续收取租金,造成其损失,故要求纵横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租金。纵横公司认为当时已经将本案所涉国有土地每年仍需向村委交纳租金的情况向***公司明确告知,且转让协议中也明确了由***公司承担转让后的一切费用,应当由***公司自行负担该笔租金。第三人认为,根据厂房转让协议,土地使用相关的一切规费随之转移***公司负责并承担,该规费应当就是指土地租金。纵横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公司告知了本案所涉的国有土地仍然需要向村委会支付租金的事实。
审理中,***公司与村委会一致确认,村委会两次共向***公司收取的土地租金161280元中,涉及国有土地租金的金额为124880元。纵横公司对于租金124880元具体是交纳的什么性质的租金不清楚,但是认为国有土地和农户出租土地都是要交租金的。另外,***公司、纵横公司、村委会对于农户出租土地仍然由***公司交纳土地租金的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厂房转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金收据、收条、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从纵横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来看,虽然双方约定了标的物自***公司接收之日起应由***公司负担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设备等)均由***公司负责支付,原纵横公司土地使用相关的一切规费随之转移***公司负责并承担,因双方转让的内容同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农户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农户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仍然需要继续交纳租金,而正常情况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是不需要继续交纳租金的,故如果本案所涉的国有土地仍然需要向村委会交纳租金,双方应当在厂房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而不是以”一切费用”、”一切规费”予以涵盖,现双方的厂房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国有土地租金由谁支付,纵横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本案所涉的国有土地仍然需要向村委会交纳租金的事实向***公司进行了告知,故本案所涉国有土地的租金应当由纵横公司予以负担。***公司已分别于2012年1月18日、2013年2月2日向村委会支付了国有土地租金共计124880元,而该笔租金属于纵横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应当由纵横公司向***公司进行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24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纵横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公司垫付,纵横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长严勤芬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仇敏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储江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