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亿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市亿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440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亿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城东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558849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3640XG。
法定代表人:肖世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亿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洲公司)与被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亿洲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亿洲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洲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6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0元、保全费4770元,由亿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