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924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78号4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逾,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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