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9134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对原告黄**与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0103民初1913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鄂0103民初1913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4页第12行“台州区人民法院”补正为“台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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