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550号
原告:***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真宁富路28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鋆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从禾(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269号、桂桥路30号2幢1层B区。
法定代表人:杨稚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从禾(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