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鋆物流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550号 原告:***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真宁富路28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鋆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从禾(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269号、桂桥路30号2幢1层B区。 法定代表人:杨稚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从禾(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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