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74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佳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