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天乐润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7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天乐润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3幢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天乐润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撤销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74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