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8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新城枚皋路8号中南世纪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程序于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南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的采购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在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无息支付。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其与物业公司人员聊天记录显示,直至起诉之日,案涉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且一审判决也认定被上诉人所作项目存在质量维修情况,故质保金返还条件尚未成就,更不应支持违约金。2.由于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前均未向上诉人申请返还质保金、进行质保金结算等,一审判决也认定被上诉人申请质保金的对象为物业公司,而非上诉人,所以质保金应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未经双方共同确认,才导致上诉人未支付,并非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故即便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于2022年6月15日将质保金申请材料交至物业公司即视为已交给上诉人,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也应顺延28天,而不应自2023年6月23日起算。
被上诉人**科技公司答辩称,其一审提供的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证明质量问题已解决,也经过中南世纪城物业公司经理**确认;其一审提供的证据6-9能够证明其向上诉人提供了质保金请款申请,所以上诉人第1、2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愿意在本案判决执行时扣减上诉人主张应扣减的28天的违约金。
**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南房地产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供应淋浴屏及安装费用本金78211.62元和违约金727.3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2019年10月13日,**科技公司(乙方、供货方)和中南房地产公司(甲方、采购方)签订《淮安世纪城三期淋浴房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货到工地45天付至80%,安装验收合格30天付至95%,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2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前提下无息支付。银行承兑支付等同于现金支付,中南房地产公司不再调价。**科技公司对所供应的货物提供免费质量保修责任2年。自中南房地产公司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如中南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科技公司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中南房地产公司须按照应付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内容。
**科技公司完成淋浴房供货及安装义务后,中南房地产公司员工于2020年5月签收淋浴屏验收确认单,验收结论:已按合同内容供货施工完。后双方结算总价共计2329237.93元。中南房地产公司支付**科技公司部分货款,预留78211.62元作为质保金。2022年8月12日,**科技公司向中南房地产公司开具金额2369501.38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2年6月14日,中南房地产公司员工将三期质保金申请书通过微信发给中南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同年6月15日,**科技公司将三期质保金申请书寄送给中南房地产公司的附属物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淮安世纪城三期淋浴房采购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2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前提下无息支付,质保期自中南房地产公司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中南房地产公司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应当由中南房地产公司举证,中南房地产公司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南房地产公司确认淋浴屏验收合格之日为2020年5月。2022年6月15日,**科技公司将三期质保金申请书交至中南房地产公司处,故至2022年6月15日,在中南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中南房地产公司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质保期已届满。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届满,中南房地产公司应向**科技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78211.62元。**科技公司要求中南房地产公司支付供应淋浴屏及安装费用本金78211.62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南房地产公司辩称**科技公司所做项目仍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科技公司所做的项目确实存在需要维修的部分,但**科技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维修义务,弥补了瑕疵,故中南房地产公司的质量抗辩不能免除其付款义务。中南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科技公司赔偿违约金。**科技公司主张违约**78211.6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南房地产公司认为**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法院调低。因中南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所遭受的损失,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中南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科技公司78211.62元及违约金(违约**78211.6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万分之一/日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中南房地产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中,关于上诉人主张扣减的28天的违约金,双方同意在本案判决后实际执行过程中予以扣减。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主张的质保金应否支付,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一审计算的违约金有无依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质保金应予支持。被上诉人一审提供其多次向上诉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同的工作人员申请支付质保金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工作人员对于质保金的支付并未提出还有质量问题未解决或质保期未满的异议,仅是表示需要“走流程”,且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与上诉人关联企业工作人员的电话聊天记录能够反映,被上诉人已就上诉人曾提出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并经上诉人确认,故被上诉人主张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因上诉人未按期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被上诉人主张质保金的逾期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等符合合同约定,故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上诉人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