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262号 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8196592G,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3号-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7403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80万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