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263号之一
原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3884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74035。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2元、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共3552元,由原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