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口国防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4G3478857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74035。
法定代表人:黄海。
被执行人:深圳市石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石厦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44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福田物管中心)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控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石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厦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3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投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田物管中心交付建鑫苑幼儿园用房,并协助福田物管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建设集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田物管中心交付建鑫苑邮电所、书店和居委会用房,并协助福田物管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石厦公司协助福田物管中心办理建鑫苑幼儿园、邮电所、书店、居委会用房的产权登记手续;4.投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田物管中心赔偿占用建鑫苑幼儿园用房的损失(损失暂计至2020年6月18日为2180425.5元,此后按照每月145361.7元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投控公司交付幼儿园用房之日止);5.建设集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田物管中心赔偿占用建鑫苑邮电所用房的损失(损失暂计至2020年6月18日为300778.5元,此后按照每月20051.9元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建设集团交付邮电所用房之日止);6.建设集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田物管中心赔偿占用建鑫苑书店用房的损失(损失暂计至2020年6月18日为61437元,此后按照每月4089.8元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建设集团交付书店用房之日止);7.建设集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田物管中心赔偿占用建鑫苑居委会用房的损失(损失暂计至2020年6月18日为63846.75元,此后按照每月4256.45元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建设集团交付居委会用房之日止);8.驳回福田物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43元(已由福田物管中心预交),因福田物管中心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实际收取52277元,由投控公司负担35412元,建设集团负担16865元。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石厦公司、建设集团交付房产并赔偿损失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该中心协助将位于编号B1××11地块的建鑫苑幼儿园用房、建鑫苑邮电所、书店、居委会用房登记至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名下。同时,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建设集团名下案款1542586.62元,扣除建设集团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6865元、执行费17649.37元,剩余案款1508072.2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3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39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