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4924号 申请人(原告):佛山市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2号自编12号首层(夹层1A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1K0LP45。 诉讼代表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74035。 法定代表人:黄海。 申请人佛山市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26925号],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8217.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68217.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